工廠登記-廠地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 以上,或電力容量、熱能達2.25千瓦 以上之廠房需辦理工廠登記。
一.免辦工廠登記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辦工廠設立登記。
屠宰業或僅從事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及安裝業務 廠地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或廠房面積未達五十平方公尺 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未達2.25千瓦
二.申辦機關:工廠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三.必備文件 :
1.土地登記謄本~~~使用分區為工業區。
2.建物使用執照~~~使用用途為廠房。
3.工廠登記申請書
4.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5.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6.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7.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8.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9.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者,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10.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