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是的,除了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外,凡符合「工廠」定義者,在工廠設廠完成後,均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申請登記。
2.工廠規模達到多少才需要辦理工廠登記?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依據經濟部101年12月13日經中字第10104608090號令修正發布「工廠從事物品製造 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三條條文,本法(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2項所稱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下:
1、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
(1)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
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2)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2、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七十五千瓦以上。上開為已達應辦工廠登記之規模。)
3.有那些行業不需辦理工廠登記?
☞ 像西服店、豆漿店、魚丸店、小吃店式之糕餅店、冰果店、銀樓業、洗衣業、汽車維修業,其他如從事單純包裝、分裝業務或修理業務者,毋須辦理工廠登記。
4.「工廠」原則採一次登記制,惟在何種情形下,應於設廠前取得設立許可?
☞ 1.依法律規定,設廠應經工業主管機關許可者。
如: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之設廠許可.化粧品色素販賣業者.檢驗試劑產品 .藥物製造. 食品業者.........等。
2. 基於工業均衡發展、資源合理利用或節約能源等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經其許可者。
3. 依據經濟部100年5月9日經工字第10004602690號公告:以鐵礦為原料之高爐鋼鐵工廠及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自公告日起6個月後生效。
5.「工廠」有那些情形,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1. 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者。
2.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3. 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者。
4. 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污染防治計畫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者。
5. 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者。
6. 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而未獲許可者。
7.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一條應先申請取得設立許可而未獲許可或經許可後未依核定內容建廠者。
8.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者。
6.工廠登記申請書之產業類別、主要產品如何填寫 ?
☞ 工廠設立或變更登記申請書產業類別與主要產品之填寫方式,請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版(100年3月)製造業行業名稱及定義填寫,產業類別請填寫中類(2碼),主要產品請填寫小類(3碼)。
7.未登記工廠定義為何 ?
☞ (1).「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條之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工廠,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
A.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8類食品製造業至第33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視為製造業。
B.一定面積:廠房面積達50㎡以上。
C.一定電力容量、熱能: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2.25千瓦以上。
(2).依前開規定應辦理工廠登記而未辦理者,即為未登記工廠。
8.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有何好處?與一般登記工廠是否相同?
☞ (1).暫時排除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如於農地設置工廠)及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如農舍改作工廠使用)之限制 ,於輔導期間(完成補辦臨時登記後至106.6.2前)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如勒令停工、按次處6-30萬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規定 。
(2).補辦臨時登記工廠,除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應予限制外,原則准照一般登記工廠。
9.工廠為什麼沒有所謂地址變更?
☞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依此,遷移新址之工廠,須重新辦理審查,以符合都計、建管、環保、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
10.工廠登記核准後為什麼沒有工廠登記證?
☞ 立法院99年5月4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並經總統99年6月2日公布施行,其中工廠登記證之核發為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之推動,比照公司登記,改為「登記不發證」。準此,自99年6月4日起,各受理機關僅發給工廠登記核准公文,不再發給「工廠登記證」紙本,工廠各界人士或有關機關如有查證工廠登記內容需求,請上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站查詢網址
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25
11. 何謂工廠管理輔導法所規範工廠 ?
☞ 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相關定義分述如次:
一、固定場所:指被持續利用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之場所。
二、物品製造、加工:指以機械、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有機或無機物質轉變成新產品者。另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8類食品製造業至第33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
但不包括下列行業: (1)屠宰業(2)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3)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4)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三、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 瓩以上。
1、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19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2、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食品、化妝品、藥物、動物用藥、飼料、環境用藥、農藥、酒、菸)。
(二)前述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1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 瓩以上。
12.工廠可於何種建築物用途設廠?
☞ 本府工務局使管科所發之建物使用執照,其建物用途所載為工廠或廠房等用途,才可供設廠使用;另舊有合法房屋之認定須檢附接水、接電證明及戶籍遷入謄本、房屋設籍課稅證明等四種合法房屋證件之一。
13. 工廠生產那些產品,需先取得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始得申請工廠登記 ?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藥品、醫療器材、菸酒及度量衡...等
14.那些行業於申請工廠登記前應先取得環保許可文件?
☞ 工廠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始可申請工廠登記,惟其是否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亦須由環保單位認定,故目前所有行業之工廠於登記前均須取得環保單位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15.一址可否登記一家以上工廠?
☞ 同址可設一家以上工廠,惟須有明確區隔及獨立出入口,其隔間、消防及出入口之設置,仍須符合建管相關法令。
16.小規模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得否辦理工廠登記 ?
☞ 有關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雖未達經濟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所公告之規模標準(即作業場所廠地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及廠房面積未達50平方公尺及電力容量暨熱能未達2.25瓩。),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另仍得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3項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99年6月4日起】
17.『工廠』應申請登記而未辦理,會受到什麼處罰?
☞ 符合『工廠』定義,但未依法申請登記者,主管機關會令行為人停工,並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守者,再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18.『工廠』有那些情形,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
☞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一). 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者。
(二) .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三) . 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者。
(四) . 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污染防治計畫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者。
(五) . 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者。
(六) . 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而未獲許可者。
(七) .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一條應先申請取得設立許可而未獲許可或經許可後未依核定內容建廠者。
(八) .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者。
19.有工廠登記一定也要有公司或行號登記嗎 ?
☞ 因為從事製造加工一定會有營利行為,所以有工廠登記一定要公司登記(公司組織適用)或商業登記(行號組織適用)。
20.公司或行號登記與工廠登記不在同一縣市可以嗎 ?
☞ 可以。
公司或行號登記地點為對外營業之據點,工廠為僅供廠房使用, 不對外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