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1. 申請書
2. 其他機關核准函(依法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其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附中文譯本)
4. (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須經經驗(公、認)證))
5.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6.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7. 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變更﹞報備表(一式兩份)
8. 規費1000元。
財政部民國 75年09月02日台財稅第7558643號
主旨: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聯絡處,為其總機構辦理採購業務,如無對外營業,得免予辦理營業登記。其國外總機構匯入之採購費用,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並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明:二、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有相同情形者,由總公司匯入之採購費用應一致辦理。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聯絡處或分公司,如僅為其總機構辦理採購業務,尚非屬銷售勞務性質,其國外總機構按實際需要匯入之採購費用,並非該聯絡處或分公司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銷售額。
財政部760502台財稅第7586964號函
外商在我國境內之連絡處無營業者免辦登記但應報備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連絡處,如僅為其國外總機構從事採購、驗貨及連絡通訊等工作,無對外營業者,依本部75年9月2日台財稅第7558643號函釋,可免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仍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收付款項應按規定記帳,並依法取得外來憑證或辦理扣繳。至有營業外收入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設立辦事處流程
指派代表人法律行為報備
1.先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指派代表人法律行為報備,取得核准報備函。
稅籍編號申請
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