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本部為因應產業環境,鼓勵新創事業之發展,於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以滿足其從事商業行為與股權運作之彈性需求,提供經營者從事商業活動新態樣之選擇,鬆綁現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限制,包括容許一定比例信用勞務出資、擴大特別股範圍、可選擇無面額股票、鬆綁發行新股或公司債限制及簡化公司治理機構之運作等規定,期藉此創造符合新創事業經營模式之公司型態,俾利我國創新與創業之發展。而所謂家族企業(例如股東多為親戚或朋友,彼此關係緊密)則可利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不能公開募集、公開發行及股份轉讓受有限制等特點,有利其規劃家族傳承及確保經營權。此一全新制度,不論新、舊事業均可善用本制度之特點,設計出適合自身企業需求及特性之公司組織型態。
股份制度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雖然享有較高經營自主空間,且擁有較多籌資工具可以應用,但因其閉鎖性之限制,因此對於公司發展仍有侷限。當公司規模成長穩定並且持續發展,仍希望轉換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方式,可適用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轉換為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以將經濟果實分享與更廣大股東。
設定抵押權,允屬民法之規範範疇,係針對不動產而言,故股份不適用民法有關抵押權之規定。
設定質權,允屬民法之規範範疇,本專節並未針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質權設定為限制之規定。
依公司法第356條之7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特別股之權利義務事項於章程中定之。本法允許公司透過章程約定特別股之事項,至於章程如何訂定?允屬個案登記審酌範疇,未來由轄管登記機關審酌。
股份轉讓規定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限制方式,由公司自行訂定,並定於章程中,例如:限制股份轉讓須經其他全體股東或一定比例股東之同意。而閉鎖性公司最大特色即在於股份轉讓受到限制,倘違反章程限制(例如全體股東同意),自屬無效,具體個案如有爭議,應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股份轉讓並非絕對禁止,惟股東股份之轉讓須受到章程之限制,須在符合限制條件下,方可進行股份轉讓;主要原因在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相較,除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相同都是資合性公司外,因股東間具有高度緊密關係,又股東人格特性及創業團隊往往是閉鎖性公司價值所在,此一特性仍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基於該項特性,閉鎖性公司應於章程中限制股東轉讓股份。所稱轉讓限制,如可約定股東轉讓股份需要公司同意或其他股東全體同意等。據此,可維持新創公司創業團隊核心成員之穩定性。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先適用本節之規定,本節未規定者,適用本法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股份,仍依公司法第163條規定,非於公司設立登記1年後,不得轉讓。
籌資與募資
在出資方面,考慮新創團隊成員通常缺乏資金,因此對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允許股東以不同方式出資,除現行現金、技術外,在一定比例下(備註1),允許股東得以勞務或信用方式出資。除減少新創團隊成員資金壓力外,並且給予新創團隊擁有更多操作空間可以招攬優秀人才。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設立時,可以選擇發行無面額股票作為籌資工具。因為股票無面額,無折價發行之問題,對公司資金籌措較為便利。
在發行特別股方面,允許閉鎖性公司發行複數表決權或是具有否決權之特別股,給予公司在不同階段引進股東時,可以做差異化股權安排。
另外在公司債部分,同時放寬閉鎖性公司可以利用私募方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可以此籌措公司必要資金。
基於閉鎖性之特質,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惟為利該等公司得透過群眾募資平臺募資,故特別立法明定得經由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
(備註1)
主旨:訂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生效。
依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三項。
公告事項: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經濟部104年09月09日經商字第10402423740號公告)
Q:勞務出資的「一定比例」,請問這「一定比例」如何計算?
Ans:
1.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以勞務抵充出資股數之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000萬元部分,不得超過2分之1,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部分,不得超過4分之1。
2.但為避免實務認定上之複雜,對閉鎖性公司在勞務出資之「一定比例」的認定採取從寬之累進認定,亦即資本額達3,000萬以上之公司,其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以資本額未達3,000萬部分之2分之1,加計資本額3,000萬以上部分之4分之1來計算。
3.舉例:某閉鎖性公司資本額為新台幣4,000萬元,並發行400萬股,每股新台幣10元。套用前述計算方式,其勞務得抵充出資之總股數為175萬股。
計算說明:(3,000 * 1/2 + 1,000 * 1/4)/10 = 175
按依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4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第2項)非以現金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第4項)」及第356條之12第2項規定:「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356條之3第2項至第4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準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非以現金出資者,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業明定需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自毋庸再踐行公司法第156條第7項「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之程序。
公司治理
考量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較少,且股東關係緊密,並且經常實際參與公司運作,因此允許股東會得以視訊或其他更便利方式召開。並且經章程載明,經全體股東同意,得就當次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召開集會。大幅放寬股東會議舉行要求,可提供新創公司彈性應用。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得以章程約定以半年結算,以縮短結算期間,讓股東能夠充分了解公司營運狀況並且即時享受經營成果。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
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公司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 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者,股東於受盈餘分派之範圍內,對公司負返還責任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其立法目的係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並且鼓勵新創公司設立。惟除新創公司可以依法設立外,目前已登記之有限公司及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下,亦得辦理變更章程,成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稅務方面:
關於股東以信用或勞務抵充出資取得公司股權之課稅方式,依據財政部104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
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一、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之股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三、公司於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時免予扣繳,但應於可處分日次年一月底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若針對前述財政部函令另有疑義時,請逕洽財政部詢問。
關於眾多網拍業者反映以自用住宅作為營業登記場所,將無法享有自用住宅的稅率部分,經由協調之後,依據財政部104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略以「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若從事電子商務之業者在符合前述函示下,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稅率,詳細租稅適用細節,建議逕洽詢租稅主管機關。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差異,
1.股東人數,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
2.股東股份轉讓限制,股東股份轉讓應於章程載明股份轉讓之限制。
3.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惟可在許可之群眾募資平台募資。
4.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
5.放寬發行特別股條件,例如,可發行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
6.得以視訊會議開股東會或書面行使表決權。
7.股東表決權之約定行使, 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可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
8.得於每半會計年度分配盈餘或彌補虧損。
9.可私募普通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10.發行新股不適用公司法第267條,應保留員工承購,及原股東儘先分認知程序。
11.得以信用或勞務出資。
12.組織之變更,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非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非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